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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从“改制”到“转让”

添加时间:[08-05-29] 作者:姜雷
明确规定,要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法规来制定方案。

    前四稿都明确强调,原SST天海职工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天海集团支付一次性全额经济补偿金,但在最终的定稿中,“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法规”以及“一次性全额经济补偿”的内容都“被抹去了”。

    天津市信访办的一位不愿具名人士称,争议的焦点,就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属于企业改制。如果仅仅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就不能按照相关规定,由天海集团给SST天海职工支付改制赔偿。

    天强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称,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在法规方面仍存在很多含糊、不确定的概念,在改制和股权转让方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就SST天海职工这一个案来说,“我更倾向于是企业改制”。祝波善曾经参与过多家央企改制。

    12月12日,职工大会召开之日,SST天海发布 《国有股权转让进展情况》公告,公告表示,天津市国资委已经于日前将《关于天海集团拟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务院国资委。“这也就是说我们的职工安置方案还没有最后通过,怎么就上报国资委了呢,这也是需要质疑的。”另一名职工代表称。邹慧楠说,职工大会通过的安置方案是在记名投票的方式下通过的,“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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