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持股行为,国务院国资委昨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对职工持股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则“严格控制”;此外,职工原则上被禁止持有关联企业股权。
该《意见》的规范对象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对职工持股进行了区别对待:比如,对于国有中小企业,国资委的态度是“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而对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态度则是“严格控制”———
“这体现了中央的一贯思路,大企业不搞国退民进,这是明确的!”参与该《意见》制定的上海天强顾问管理公司总经理祝波善昨日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据悉,该《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7月5日。
合理规范
首个针对国企职工持股政策出台
“该限制的坚决限制,该鼓励的热情鼓励。”祝波善说,这个《意见》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国企职工持股的政策,是对近年来一些经验得失的总结。
据悉,近些年来,各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的探索,对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操作不规范,使得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出现了一些问题。
《意见》说,国企职工持股应遵循自愿和风险自担的原则,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具体形式上,在企业改制中,国企员工持股可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区别对待
严格控制国有大企业职工持股
按照企业规模、类型的不同,《意见》对不同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被分为四类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
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3、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4、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企业股权。
“国有中小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市场化程度高,不涉及国民经济的命脉产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改制;而对大企业进行限制体现了中央的一贯思路。”祝波善表示,针对科研企业改制由于情况复杂,因此《意见》还只是一个初步的规定。
一道红线
禁止持有关联企业股权
因为历史原因,在电力、铁路等国有垄断领域,职工投资“多经企业”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些职工持股企业依靠与垄断企业的利益纽带获取丰厚利润,政府监管部门为此也十分头疼。
《意见》指出,“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同时,“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意见》强调,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母公司职工不得持有子公司股权。原因是二者有利益冲突,有可能产生利益输送,使国有资产流失。”祝波善说,这样规定是为了让公司管理层站在公正立场, “实际上是划了一道红线。”据悉,今年3月,国家就专门针对电力行业出台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对电网企业职工持股发电企业股权的现象进行了叫停。
《意见》最后还对职工入股资金来源进行了规范,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等。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刘锋